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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认定互换

高职扩招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teacher   时间:2020-12-22 0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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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扩招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文件精神,对已有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经学校认定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为做好我院高职扩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是指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学分)。
第二条  认定和转换的全部课程(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总课程门数(学分)的5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每个证书可转换相关专业课程不超过2门。思政类课程不允许转换。
第三条  已具有国家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同等学力者,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80%,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学分)。
第四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须在开课之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初审后由班主任填写汇总表交教务处。
第五条  根据学生所取得成果类型,由相关专业的系(部)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对成果材料进行评审认定。教务处结合系部意见对学生成果进行课程转换。成果认定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校建立成果学分转换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步建立《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附件2)。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增删,并于每学年初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如获特殊奖励),可直接向系部申请,由系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教师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